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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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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麻林发〔201424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财政所: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610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县中央、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湖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及对象

偿基金补偿范围为国家和省核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补偿对象为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二条  补偿标准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分为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经济补偿费用于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的补偿,管护费用于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护林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保险、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

管护费每亩提取2.25元,用于统一护林补助每亩不低于1.5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保险、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项目建设的每亩不高于0.75元,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经济补偿。

公共管护支出每亩提取0.25元,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省和重点地区的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项目支出,依照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资金使用

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它相关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集体组织或林农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管护等责任,发放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预报等工作。

第四条  资金拨付与管理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要在收到补偿基金60个工作日内,按上级批准的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将应发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基金一律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发放到位。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兑付到户。国有林业单位、集体林场和村集体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单位账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补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挪用补偿基金,也不得用补偿基金抵拨、抵扣往来单位欠款;应分别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基金可与补偿基金并账核算。

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村集体应将补偿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辖区内公益林管护、分户建档和资金兑付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召开会议、宣传发动和检查验收;对本乡镇公益林补偿基金兑付表进行审核签批加盖政府公章;督促林业站、村委会负责尽快将以往年度已拨付到各村委会在"乡镇村帐乡镇代管办公室"帐户中尚未落实到林农的补偿基金分配到户,及时兑付。

村委会、村民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将辖区内公益林小班面积、补偿标准按权属落实到户,造册公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村委会要向林业站按要求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到户花名册、补偿基金兑付表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

林业站负责将公益林补偿范围、面积落实到山场,协助、指导村委会、村民小组按公益林权属落实到户、造册公示、签订管护合同;审核汇总本乡镇公益林到户名册,向财政所提供补偿基金兑付表及《林农或村委会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公益林森林保险、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统一护林签订的管护协议》,经财政所进行逻辑性审核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再及时送县林业局汇总;同时送一份手续齐全(与林业局送财政局的名册一致)的补偿基金兑付表给财政所存档备查,并建立本乡镇公益林管理档案。

财政所负责对林业站提供的在村组公示无异议且林业站和村委会签字盖章的补偿基金兑付表,对照有关管护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签字盖章后退回林业站汇总,由林业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签章后上报林业局。财政所待县乡财局下发补偿基金兑付表电子文档后即打卡兑付,补偿基金兑付表未经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对尚未落实到户的和村组集体的补偿基金,根据上级下拨的资金数额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审核盖章后拨付到财政所村级结算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待林农个人部分落实到户并公示无异议再按相关程序审批实行打卡兑付。财政所要加强监督检查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本乡镇补偿基金兑付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管护协议等相关资料。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全县公益林管理,指导公益林补偿面积落实到户和补偿基金兑付工作,签订管护合同,审核汇总全县补偿基金兑付情况,并将补偿基金拨款表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后,送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含电子文档)。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补偿基金监管工作。对县林业局提供的落实到户的补偿基金兑付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打卡兑付。

县减负办要加强补偿基金兑付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及时足额兑付,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管好用好补偿基金。

第六条  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建立公益林分户档案

结合林改进行公益林补偿面积分户建档,优先完成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改工作,建立公益林分户档案,包括公益林面积分户卡、界定书、分布图、小班表、管护合同等公益林管理基础资料。公益林分户建档必须进行现场核实,由林业技术人员、村委会成员及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相关人员参加,对照公益林分布图逐小班核对,分小班查清林地权属、林权权利人和面积,逐小班逐户做好登记,填写登记表。林改过程中已经将林权落实到户的,可以直接利用林改成果资料,结合公益林分布图,进行转绘,将公益林落实到户;林权属于均股均利的小班,按均股均利名册和公益林小班登记到户;林权共有的,应分解到户再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分户汇总,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公益林分户档案。已经建好公益林分户档案的,如无变化,不得随意调整。

(二)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

在公益林分户建档的基础上,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式由县林业局根据湘财农〔20141号文件规定的样式印制。县林业局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林农个人姓名应与户口簿、身份证姓名一致。

(三)建立补偿基金兑付表

在已完成的公益林分户档案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公益林管护履行情况,按国有、集体、个人和未落实到户分别建立补偿基金兑付表。补偿基金兑付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与财政所核对好补偿基金兑付名册及帐号,由村委会签章并送乡镇林业站。

(四)审核汇总补偿基金兑付表

偿基金兑付表经村委会和林业站、财政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以乡镇为单位汇总,由林业站将补偿基金兑付表纸质文档和Excel电子表格一并送林业局审核汇总。

(五)审批拨款

由林业局公益林办公室审核汇总全县补偿基金兑付情况,并将补偿基金兑付汇总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送县财政局(含电子文档)按资金拨付渠道拨付资金。

(六)打卡兑付补偿基金

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由县财政乡财局、财政所按补偿基金兑付表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村、组集体的补偿基金由财政所划拨到村级结算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按年度补偿基金兑付表建立专帐并监管其使用。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公益林管理补偿政策,确保工作质量

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规定,公益林补偿范围为国家和省核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落实到户过程中要坚持"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补偿对象,不得搞平均分配,没有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的不得确定为补偿对象,不得获取补偿基金,确保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足额获得公益林补偿基金。

(二)确定公益林补偿对象,必须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

益林补偿对象应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已签订合同的不再重签。

(三)明确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兑付给乡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为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由村委会或林农个人按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管护等责任。乡、村、组集体所有的补偿基金必须实行报帐制管理。财政所、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掌握补偿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做到帐目清楚。

(四)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

各乡镇、各项目村组及公益林管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制度、护林队伍。林业局、林业站要切实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抓好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对履行协议,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协议;对因故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经批准征、占用公益林地的,从批准的当年起退出公益林补偿。应扣减和不予支付劳务费及补偿费的,以乡镇为单位由林业站登记汇总上报林业局。对扣减和不予支付的劳务费及补偿费,由林业局组织实施,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

第八条  奖罚措施

对林业站、财政所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资料且准确无误的给予奖励,时间及单位确定以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公室核实为准,未按时报送资料的单位将扣减相关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责任追究

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方案如与有关政策不符,以《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为准。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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