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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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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麻林发〔201423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财政所: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610

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公益林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追求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逐步建成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第四条  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当地政府与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县人民政府予以确权,并明确事权等级。经审批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根据我县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生态区位的重要性,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布局在:

   (一)西晃山森林公园、文名山森林公园;

   (二)锦江河、尧里河及其一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2公里以内;

   (三)贯穿我县境内的焦柳铁路、渝怀铁路、怀吉高速公路、209国道、308省道两旁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200米以内;

   (四)以县城高村镇为中心,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县城生态圈;

   (五)黄土溪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

   (六)岩石裸露率在35-70%之间且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生态脆弱区。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的规划设计、保护、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健全林业执法和管护队伍,做好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管理实行地籍小班管理,未经原区划界定方和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小班界限。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严禁流转和改变用途。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收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需严格控制,按征占用林地审批程序报批。并按最高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会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筑坟、挖沙取土、狩猎、放牧、采脂、采挖树桩、铲草以及修建房屋(护林用房除外)、修建道路(作业路、防火线除外)等活动。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县人民政府与乡()人民政府及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县林业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签订监管责任书。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划分生态公益林管护区,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村或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3000-5000亩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除划定管护区外,护林员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其它商品林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管护工作,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

县人民政府要在公益林分布区域的209国道、308省道、渝怀铁路、吉怀高速、锦江河沿岸等重要公益林区,选择适宜地段,修建永久性的生态公益林公告牌。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公益林村要建立公益林宣传栏,对生态公益林政策法规、分布范围、作用、面积、护林员、补偿标准进行宣传和公示。

第十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由专人负责的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所需费用由生态公益林受益方支付。

第十四条  严格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

公益林实施禁止、限制采伐保护措施。对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城市城镇周围、岩石裸露生态脆弱及坡度36度以上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除因教学科研需要采伐,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或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需要外,其他原因都必须禁止采伐。溪河两岸,水库四周,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旁等可视范围内公益林也不得采伐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和《湖南省林木伐区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相关标准,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造林更新。                                                 

(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除人工过熟纯林可采取择伐、带伐或小块皆伐的方式外,其他林分只允许采用择伐的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更新采伐年龄为:国外松31年以上,杉木41年以上,马尾松51年以上,柏木61年以上,伐后一年内必须栽植阔叶树、楠竹或针阔混交林(阔叶树比例必须达30%以上)等造林更新。

坡度25度以上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人工过熟纯林小班皆伐面积除平湖区杨树不得大于10公顷外,其他不得大于3公顷。

(三)低效林改造的以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方式为主,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每公顷应保留健壮母竹1500株以上。

(五)因灾害受损严重的公益林,按照公益林灾后林木处置管理规定,可以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六)确需采伐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木的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竹林采伐、占用征收林地林木采伐、林农建房自用材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灾后林木处置一次灾害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35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5公顷以上(含35公顷)的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第十五条  公益林流转管理

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公益林,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要做好林权流转的后续监管,对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严格把控生态公益林调整。特别重要的生态区位包括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特别脆弱的生态区位不得调整;因调整可能对生态产生破坏或对公益林保护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调整;未取得林农等林权权益人同意的不得调整。溪河两岸,水库四周,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旁省级以上公益林的第一层山脊内,不得有破坏生态景观和生态安全的行为发生,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公益林森林保险

按照《湖南省2011年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湖南省公益林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程》规定,公益林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面参保、统筹管理"的原则。全县省级以上公益林统一参保,统一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责任等保险要素,公益林保险全面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县、乡(镇)、村级防火工作网络。强化护林员和林权所有者的防火责任,并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条  县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与保护,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开展森林旅游、非木质资源培育和利用等不影响生态功能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签订有关合同后进行。对保护性利用生态公益林涉及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性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建立县、乡(镇)分级管理的地理信息系统,掌握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处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养及冠名权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及冠名权单位或个人与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及冠名权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文字材料、原始记录、统计表格、图纸、照片、影像、软盘、光盘等多种形式存档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一卡通"制度,及时足额拨付补偿基金,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理由滞留、挪用补偿基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本底资源调查间隔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本县生态公益林数量负责开展本县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区划调整核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和上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益林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按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公益林绩效评价方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益林年度检查,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公益林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公益林调整、动态变化情况,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档案、数据库建设情况以及补偿基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公益林范围及变化、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年度管护和资源变化情况调查。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为基础,深入实地,调查掌握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5日前将上年度公益林管理情况总结、资源变化统计报表、更新后的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31日前上报省林业厅。

公益林管理情况总结包括本年度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情况,森林保险理赔情况,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以及公益林调整、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管理台账等内容。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益林经营主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造成国家级公益林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365投注网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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