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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3-10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形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批准使用的林地,如涉及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审批的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将被占用的公益林地相关信息(如森林经营单位名称、使用面积、图班号以及现状图等)报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

  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一)所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施工)单位(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都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含权属证书明细表或林权证明明细表等);

  2.使用林地文字申请报告;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使用林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6.林地证明材料:

  ①有权属证书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书明细表,权属证书明细表的表头内容为林权证号、林权所有者名称、林权使用者名称、林权证林地面积、征占用林地面积、备注。

  ②没有权属证书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的名称(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使用林地面积、林地所有权(集体、国有)、林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有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和永久性占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还须提供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2.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式)或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式);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式)或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4.临时占用林地的,还须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其内容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

  5.违法用地应视情况提供相关案件查处情况材料。行政案件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结的刑事案件提供判决书或不予起诉决定书;对于正在查办、尚未办结的刑事案件,待《侦查终结报告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完成后再予办理。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核后,须提供以下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其内容包括使用林地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情况等。

  2.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情况、公示情况、公示后第三人反馈意见等。

  (四)视情况还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一)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公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二)申请: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的,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建设项目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申报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申请使用林地,应如实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需报省、国家审核审批的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正式行文。所有申报材料连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核审批: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其它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对于不予作出使用林地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用地单位(个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其不予许可的理由。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或不予使用林地决定文书由政务大厅(中心)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五、严格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制度。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包括临时用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审核审批并行办理制度。同时,各地要创造条件,完善网络设施和审批流程,争取早日将所有申报材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中,完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打印。

  (二)严格开展林地可行性调查评估工作。取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林地可研中介服务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用地单位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进行编制,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图表齐全。承担林地可研的单位(个人)应对作出的使用林地现场调查评估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良信誉记录制度,省厅将定期公布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评价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的设计单位(个人),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不得再从事林地可行性研究评估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和湘财综〔2015〕4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它项目均不得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人为改变林地类型、森林类别和城镇规划区性质。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四)严格林地监督检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项目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指导和配合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和申报;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积极开展林地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对于采用隐满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违法违规批准使用林地以及未经批准使用林地、不按批准内容和要求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省厅有关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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